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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农民农机经营个体户,开办了一家农机配件销售店。日前,购进并准备销售小型动力柴油机,因没有生产推广许可证,被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抽检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被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近3000元。从良心上来说,我吃下这杯“苦酒”,是好冤的。这个不合格的产品,也不是我生产出来的,我也是被害的人,谁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呢?有人要我找销售老板,要我直接找生产厂家,我去找厂家,又被拒之门外,我现在怎么办?
湖南个体农机经营户 卢 江
卢江同志: 针对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答复如下: 1982年8月31日,原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中,有关推广许可证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农机鉴定站完成试验、鉴定后,写出试验鉴定报告,作出鉴定结沦,对符合推广要求的农机具,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由鉴定站核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七条明文规定:“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警示标识,、销售实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农机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你销售没有推广许可证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你的处罚是合法的。 你说这不合格的产品也不是你生产出来的,对罚款你想不通。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等六部委以国经贸质(1998)…123号文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为“三包’’)中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管产品是谁生产的,谁销售了不合格的产品,就应当承担其全部责任,这就是“三包”的核心内容,“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向你销售货的单位老板追偿经济损失,销售单位老板是无法推脱责任的,更毫无道理要你去找产品 生产厂家。销售老板首先对销售给你的产品负责;然后,可再向生产产品的厂家追偿。因此,你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你的经济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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